教职工医疗保险(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基本政策

发布者:人事处发布时间:2013-05-15浏览次数:2521

一、缴费比例

学校按缴费基数总额的6%缴纳(根据我校性质由财政补贴);职工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由学校从工资中统一扣缴;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另外,学校还自筹经费缴纳在职职工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基数的4.5%)和参保人员工龄补贴。其中,工龄补贴按职工本人工龄10/年的标准,每年一次性计入个人帐户。

二、个人账户的管理

1、个人帐户的资金包括: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2%)全部计入本人个人帐户;

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费按规定的比例(见下表)计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的资金;

参保人员年龄

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个人比例

45周岁以下(含45岁)

1.0%

4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

1.5%

退  

4.0%

 

 

 

 

 

 

 

3)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中按缴费基数的1.5%划入个人帐户;

4)单位自筹资金按参保人员本人工龄10/年标准,每年年初一次性计入个人帐户。

即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计算方法如下:

参保人员年龄

年个人账户资金总额

45周岁以下(含45岁)

(缴费基数×4.5%)×12+工龄×10

4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

(缴费基数×5%)×12+工龄×10

退  

(缴费基数×5.5%)×12+工龄×10

 

 

 

 

 

 

 

 

2、参保职工年满46周岁当月办理变更手续,从次月起调整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划入比例。

3、参保职工到龄退休的当月办理变更手续,从次月起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调整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划入比例。

三、就医及费用结算

1、门诊就医及费用报销

1)参保人员可以在兰州地区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

2)参保人员持“省直医保个人帐户专用存折”和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开具的发票到中国农业银行兰州地区各营业网点从个人帐户中给予报销。

2、住院及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应在住院前及出院后及时与校医院联系(7971365),持相关手续办理住院及出院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