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师范大学授予名誉教授、聘请客座教授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人事处发布时间:2011-03-12浏览次数:2765

为了加强我校学科建设和学术交流,提高我校科研水平和教学水平,规范我校聘请名誉教授和客座教授管理工作,保证该项工作质量及其严肃性,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名誉教授聘请工作的若干意见》(教人[2003]1号)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条件、程序及要求

(一)名誉教授

1、名誉教授是我校授予境外著名专家学者的荣誉性学术称号。授予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

(2)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曾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

(3)在推进我校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能发挥重要作用或作出显著成绩;

(4)本人愿意为我校的发展与建设做相应的工作。

2、聘请程序

(1)提出人选:学院根据学科建设及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学校聘请条件提出拟聘人选,向人事处提交书面报告并填写《西北师范大学授予名誉教授、聘请客座教授审批表》一式二份。

(2)外事审核:国际交流合作处对拟聘人选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转人事处组织评审。

(3)同行专家评议:请两位以上相同或相近学科专业的国内知名教授,对名誉教授拟聘人选的学术水平、学术声望以及与学校可能的合作与贡献等进行评议,提出同行专家评议意见。

(4)学校审议:由学校学术委员会集体审议通过名誉教授受聘名单。

(5)授予称号:学校举行相应的授予仪式并颁发中英文聘书。仪式一般应在中国境内举行,聘书颁发仪式由相关学院负责组织,学校国际合作交流处协助落实具体筹备工作,由校长向受聘名誉教授颁发聘任证书。确需在国外授予的,一般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代授。

3.其它要求

(1)各学院应保证授予名誉教授的质量和授予工作的严肃性,不得因捐赠等原因授予不具备条件的人士名誉教授称号。

(2)因对外交往需要,授予其它国家或地区的政界要人、高级公务员和知名人士名誉教授称号,学校要按规定程序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3)聘请学院应采取多种方式经常与被授予名誉教授的专家教授保持联系,充分发挥其在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水平、加强对外交流、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

(二)客座教授

1、客座教授是我校聘请校外(一般为境外)高水平专家、学者担任的高级学术职务。聘请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学术造诣较深,所从事的专业和研究方向与我校学科对口;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

(3)受聘期间在我校进行长期的(一年以上)教学科研工作指导和帮助。

2、聘请程序

(1)由学院提交书面报告并填写《西北师范大学授予名誉教授、聘请客座教授审批表》一式二份到人事处(拟聘人是境外人士者,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对拟聘人选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转人事处)组织评审。

(2)经校学术委员会集体审议,报校长审批并签署聘书。

(3)聘书颁发仪式由相关学院负责组织,学校国际合作交流处协助落实具体筹备工作,校长向受聘客座教授颁发聘任证书(受聘客座教授是境外人士者,颁发英文聘书)。

二、工作形式

(一)授予名誉教授职务者,对所在聘用单位的教学、科研工作进行长期指导、短期来校讲学或开展其它交流活动,带动学科发展。

(二)客座教授聘期一般为三年。聘请为学校客座教授者,联合校内教师共同申报重大科研项目或定期来校进行项目合作研究,或为我校研究生开设学位课程、前沿课程或合作指导研究生。

三、考核与报酬

(一)一年以下短期或临时性来校作报告、讲学、讲课或合作科研的校外专家、教授,一般不宜聘为客座教授。

(二)对于客座教授,各聘请学院在聘期结束前需对受聘者进行考核,并以书面形式对受聘者为我校教学、科研等工作做出的贡献进行总结,并报人事处备案。

(三)对于名誉教授和客座教授学校不付固定薪酬。对于受聘来校进行定期指导或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名誉教授和客座教授,按其具体承担工作量和贡献的大小,聘用单位可适当支付酬金。

四、其他事项

(一)拟聘职务一般不能高于受聘者原专业技术职务(即对等聘任)。需要高聘者应

按有关程序以书面详实材料上报学校审定。对学校各项事业有重要贡献者,可由校长特聘。

(二)需担任研究生导师的客座教授,其资格审查须经研究生学院按规定审批办理相关手续。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