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人力资源建设,规范人事代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以及甘肃省人事代理政策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事业发展及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事代理是指学校将聘用人员的人事关系、人事(学籍)档案等委托甘肃省人才中心代为管理,学校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确立聘用关系的人事管理模式。
第二条 省人才中心为我校人事代理委托单位。学校与省人才中心签订委托人事代理协议,并按协议条款规范双方工作。
第三条 学校对人事代理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确立受法律保护的聘用关系。
第四条 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二)身体健康,具有甘肃省三甲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三)适合我校岗位工作需要,具有与岗位工作相适应的文化知识水平、专业技术职务或执业资格;
(四)具有人事档案或学籍档案;
(五)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不超过40周岁;
(六)符合省人才中心人事代理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聘用程序及服务内容
(一)聘用程序
1、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并经学校人事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2、经学校研究后,本人向人事处提交身份证、个人档案、户口迁移证、报到证(应届毕业生),与学校签订人事代理人员聘用合同;
3、人事处为人事代理人员办理档案托管手续,领取《存档凭证》;
4、人事代理人员持学校人事处开具的《人事代理人员报到通知书》到用人单位报到上岗。
(二)服务内容
1、学校与省人才中心签订集体委托代理合同,根据合同办理各种交接手续。
2、省人才中心按照《甘肃省人事代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接管代理人员的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等,为代理人员提供各类人事业务服务。
第六条 薪酬待遇
(一) 人事代理人员实行合同管理制,试用期6个月(初次就业的人事代理人员试用期12个月)。其人事、学籍档案由甘肃省人才中心代管,合同期内由学校向省代理部门缴纳代理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费。自签订合同之后实际在校工作之日的第一年内,每月按2500元的标准发放工资,不享受其他津贴和福利。自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的下月起,学校即按照同级同类人员的标准为其发放工资和校内津贴。学校为其建立工资档案,并按照正式职工晋升工资的标准晋升档案工资,如遇省上和学校基本工资或津补贴调整,按正式职工的调整比例或幅度进行调整。
(二)人事代理人员有与学校正式教职工一样享受学校校内津贴和福利的资格,但不享受省上按学校在编正式职工人数拨付发放的奖金和福利。
(三)人事代理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学校负责向人事代理部门缴纳,参保缴费中按规定个人缴纳的部分由代理人员本人承担,学校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四)人事代理人员有资格办理西北师范大学工作证和校图书馆借阅证;享受与学校正式职工相同的法定假期;向学校工会交纳会费,享受学校工会会员待遇;接转党、团组织关系,发展党员,正常参加所在单位教职工的党、团组织活动。
(五)人事代理人员在学校党政管理岗位工作且符合学校党政干部职务任命条件的,可任命行政职务,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六)人事代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人事代理人员按照学校正式事业编制人员有关办法进行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岗位考核、评优推荐等。
(八)人事代理人员享受与学校正式职工相同的住房公积金政策,但不享受住房分配政策。
(九)人事代理人员聘用期间的各类学历进修应在业余时间进行,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安排人事代理人员在职进行学历与学位教育的学习进修和因公出国(境)学习进修。确因岗位或工作需要必须参加的相应岗位技能培训,培训费用按学校规定执行。
(十)人事代理人员占用用人单位的人员编制及岗位,但不属于学校在编在册人员。
(十一)因个人原因不能及时通过学校向甘肃省人才中心提供人事、学籍档案,但按人事代理模式与学校签订劳务合同的人员,自劳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在我校实际工作的3年视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可视同人事代理人员享受同等待遇。若在3年过渡期内,本人不能提交相关档案,工作满3年后,学校将与其解除劳务合同,或者按其他非事业编制人员对待,另行计算薪酬,不再享受人事代理人员的所有待遇。
第七条 合同签订
(一)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的形式建立受法律保护的聘用关系。
(二)人事代理人员的一个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试用期6个月(初次就业的人事代理人员试用期12个月)。
第八条 合同解除
(一)人事代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代理人员:
1、患重病或非因工(公)负伤、病(伤)愈后经有关机构鉴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或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人事代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书面形式通知代理人员:
1、弄虚作假,不符合人事代理条件;
2、试用期考核不合格;
3、违反校规校纪或因个人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或因违反工作规定,发生责任事故的;或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因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用人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的;
4、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5、学校为引进人才以人事代理方式解决配偶工作,所引进人才离职、辞职或调离学校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其它有损学校、教师形象并造成负面影响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人事代理人员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学校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3、依法服兵役的。
(四)人事代理人员提出解除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单位和人事处。经同意,方可解除合同。未经同意擅自离岗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人事代理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未续聘的;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六)自聘用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学校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代理人员终止人事关系。
(七)人事代理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学校与本人解除聘用合同关系,代理人员按甘肃省人事代理政策规定享受社会保障。
(八)人事代理人员的合同期限届满后,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和代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第九条 争议处理
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未果的,可向学校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任何一方对调解不服的,可直接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日常管理
(一)人事处负责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薪酬、保险办理等工作;用人单位负责人事代理人员的教育、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合同期满不再续聘者、经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者、或本人要求解除合同者,代理人员办理离校手续后,由学校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报省人才中心存档备案,其人事代理转为个人代理,与学校的聘用关系终止。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西北师范大学高层次人才配偶人事代理暂行办法》(西师发2008[33]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人才中心和学校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
(三)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