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人事[1994]55号

根据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和甘政办发[1994]15号文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办法和意见的有关规定,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暂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新参加工作的干部工资待遇

1、在计划内统一招收、统一分配到我省的中专、大学专科、大学本科毕业生和取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及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仍实行一年试用期(见习期);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实行试用期(见习期),执行一年初期工资待遇。以上各类学校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工资待遇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的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试用期(见习期)满考核定级时(硕士、博士学位毕业生执行初期工资待遇满一年后),分配在兰州市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四区的,其职务工资标准在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的定级标准上高定一档;分配在其他地区的,高定二档。

2、经人事部门或各级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批准,录用为干部的大中专毕业生,均实行一年试用期(见习期),执行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的试用期(见习期)工资标准,试用期(见习期)满考核定级时,执行我省同学历人员的工资标准。

3、经人事部门或各级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批准录用的修业四年以上的大学本科结业生和修业三年以上的大学本科肄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和定级工资分别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的大专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和定级工资标准执行;修业两年以上的大学专科结业生和修业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大学本、专科肄业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和定级工资分别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的中专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和定级工资标准执行;中等专业学校的结业生、肄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和定级工资均按高中毕业生的工资待遇规定执行。以上各类学校结业生和肄业生试用期(见习期)满后,均不再高定工资档次。

4、初中、高中毕业生被录用为国家干部的,其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和定级工资均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5、大、中专以上毕业生按甘政办发[1994]15号文件提高初期工资标准和定级工资标准的干部,在不同标准地区之间调动工作的,均按调入地区的同学历、同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工资。

6、新参加工作的干部,试用期(见习期)表现不好的,可以延长试用期(见习期),延长期限一般为半年到一年,延长期间仍执行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待遇或初期工资待遇。

7、各类干部参加工作后又取得较高学历的,其原工资低于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从取得较高学历的下月起,改按相应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然后就近就高进入到所任职务工资标准上;高于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其工资待遇不变。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工资待遇

1、新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实行学徒期制度。学徒期工资为:第一年170元(事业单位含津贴40元,下同),第二年180元,第三年转正工资按初级工一档执行,第四年经考试考核合格、按初级工二档定级。

2、技工学校毕业的技术工人,及大、中专和职业高中毕业生被招收为技术工人的,第一年执行180元,第二年经考试合格,按初级工二档定级。在学徒期期间取得以上学历的人员,取得以上学历满一年后经考试合格,也可按初级工二档执行。

3、普通工人实行熟练期制度,熟练期为一年,工资为170元;第二年转正工资按普工一档执行;第三年按普工二档定级。

4、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表现不好的,可以延长学徒期、熟练期,延长期限一般为半年到一年,延长期间仍执行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

5、复退军人安置后,执行技术工人工资标准。军龄加参军前工龄不满三年的执行相应年限学徒期工资待遇;满三年以上的,在机关事业单位考工定级办法下发之前暂按以下办法作为临时过渡确定工资:即军龄加参军前工龄满三年不满五年的,定初级工二档;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定中级中一档;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定中级工二档;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定中级工三档;满二十年以上的,定中级工四档;其中,凡经师以上机关批准获二等功以上的,其工资在执行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可以高定一档。待考工定级后,再根据确定的技术等级(职务)进行调整。

三、审批程序

凡新参加工作人员均应填写《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档案》(一式三份)。转正定级时,新录用(分配)人员填写《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分配)工作人员转正定级审批表》(一式二份,式样附后),复退军人填写《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重新确定工资审批表》(一式二份),单位填写《人员工资增减情况表》(一式三份)。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由本人所在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后,附有关的分配(录用)材料,报省机关事业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后执行。各地、州、市审批程序由各地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