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师范大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者:人事处发布时间:2011-03-12浏览次数:4234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我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教师资格制度是一项国家法律规定的职业资格制度,是由国家对符合教师资格条件并提出申请的人员认定的资格,也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是教师从事教师工作的前提条件。

二、认定范围及对象

(一)范围

本办法中的教师资格是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包括其它类别的教师资格。

(二)对象

学校新补充到教师岗位、未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条件的我校在编在职教师。

三、组织领导

我校教师资格申请认定工作,由学校教师资格认定领导小组和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人事处负责教师资格申请认定工作安排、申请材料汇总、初审、信息录入、申请材料汇报和上报、证书发放和材料归档等工作。

四、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一)中国公民身份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必须是工作单位或者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内的中国公民。

(二)思想品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按《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由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等进行考核并写出评价意见。

对于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实行一票否决,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

(三)学历条件

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硕士学位。

(四)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教育教学能力条件包括身体条件、普通话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1、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病和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的需要,在我校附属医院或其它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其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的标准。

具有教授、副教授技术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者,免于普通话水平的要求。

3、教育学、心理学知识要求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申请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均须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以下人员可免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1)在其所受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教育期间已修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且成绩合格者;

(2)参加甘肃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组织的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者;

(3)参加甘肃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补修并经考试达到合格及以上水平者;

(4) 具有教授、副教授技术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者。

4、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有教授、副教授技术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者,可免于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1)文件依据:《甘肃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实施办法与标准(试行)》(甘教师[2003]5号)。

(2)测试对象及范围

凡2002年2月以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补修且考试合格者,接受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3)测试机构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由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统一负责,具体测试工作由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下设的学科专家组负责。

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学科专家组人员以学校发文公布的名单为准。若遇组成人员缺席或变化不能及时调整或影响认定工作的,可报变动名单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暂由相关的其他人员替补。

五、申请和认定程序

(一)申请程序

根据学校统一安排,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供下列材料:

1、 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所在单位填写《申请人思想品德签定表》;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体检表);

7、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或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和复印件;

8、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成绩表;

9、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10、其它免修或不予要求的证明材料。

具有教授、副教授技术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者,不须提交基本材料中的5、7、8项;属师范类专业毕业符合免修条件者,不须提供7、8项。

(二)认定程序

1、申请人向学校人事处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由人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察,提出专家审查意见,同时对申请人员的条件进行复核;

4、学校人事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通知申请人;

5、将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核同意的申请材料上报甘肃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

六、收费

申请教师资格者,应按甘肃省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工本费及非师范类专业毕业教师资格认定费。

七、资格证书管理

(一)甘肃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教师颁发全国统一印制的教师资格证书。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教师资格证书,不得出借、涂改、转让。

(二)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学校人事处归档保存,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认定记录。

(三)教师资格证书遗失的,本人应及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持登报声明向学校人事处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学校人事处对申请材料核实后报省教育厅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四)教师资格证书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持原证书向学校人事处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人事处审核后收回损毁的证书,报省教育厅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五)经核实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学校人事处会同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并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能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六)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或品行不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由学校人事处和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依法撤消教师资格,收缴证书并归档备案。被撤消教师资格者自撤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七)对使用假资格证书者,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并没收假证,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