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考核

发布者:人事处发布时间:2011-03-12浏览次数:3304

1、考勤

1)相关规定

A、事假

职工确因办理工作以外的特殊事项而需要请假,可给予事假。事假时间根据实际情况酌定,但全年累计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B、病假

职工确因生病不能坚持工作,可准请病假。

C、婚假

职工结婚,一般准假7天。凡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婚假为一个月。因我校实行寒、暑假休假制度,职工婚假一般应安排在假期。

D、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去世,可请丧假;丧假一般为3天(路程假除外),若需延长者,按事假对待。

E、产假

女职工正常生育,一般产假为90天。晚育(女年满24周岁)者,产假为100天,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满前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延长50天,男方护理假延长5天。女教师产假遇寒、暑假顺延。

F、探亲假

职工探望配偶或父母,可请探亲假,探亲假均安排在假期。

2)请假程序及批准权限

A、职工请假须写书面申请,说明请假原因,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病假要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病历、处方。请假必须由本人(本人不在时可由其委托人)在单位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生效。

B、凡产假、婚假、丧假在规定假期内,病假在30天以内,事假在15天以内者均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凡请病假年累计超过30天,请事假年累计超过15天者,由所在单位签注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审批同意后生效。

C、处级干部除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外,还需报党委组织部批准。

D、职工请假期满,须及时到假期审批单位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超假对待。

E、职工在工作期间因公伤残者,必须在3日内报人事处,治疗终结后由医院作出结论,在治疗和养伤期间工资照发。当时未报,过后伤病复发者不再办理公伤手续,按病假对待。

2、考核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平时考核工作以各单位为主,年度综合考核由校考核委员会牵头,人事处具体负责。

(1)年度综合考核的基本步骤

A、学习动员;

B、确定直优人选和本单位优秀指标数;

C、职工个人总结述职、单位民主测评、单位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D、报送考核结果。各单位将考核结果与职工本人见面并公示后,同《西北师范大学职工年度综合考核登记表》和《西北师范大学教职工综合考核登记表》报送人事处;

E、校考核委员会审核;

F、将考核结果及统计表报教育厅人事处、人社厅事业管理处审批;

G、反馈考核结果;

H、将考核中形成的各类材料及时归档立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