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延退

发布者:人事处发布时间:2011-03-12浏览次数:2926

1、退休条件

1)干部

A、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

B、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C、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D、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当退职。

2)工人

A、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B、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10年的;

C、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D、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玩却丧失劳动能力的;

E、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

2、退休程序

1)人事科在认真查档核实的基础上,将本年度到达退休年龄的职工情况向职工所在单位主管领导通报,所在单位应妥善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工作安排、工作交接等;

2)在职工到达退休时间前1个月,所在单位通知职工本人填写《职工退休登记表》,报人事科;

3)经学校研究同意,人事科向职工所在单位发书面通知,并通知离退休工作办公室;

4)退职人员由学校按规定随时办理。

3、高级专家延退

1)由专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高级专家延退审批表》;

2)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并提出明确意见,报人事处人事科;

3)经人事处研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4)学校行文上报省教育厅、人社厅审批;

5)人社厅批复后,人事处将批复情况及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