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选拔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人事处发布时间:2013-02-26浏览次数:54

各学院: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选拔及申请受理工作的函》(留金发[2012]3038号)和甘肃省教育厅《转发国家留学基金委关于做好2013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选拔及申请受理工作的函的通知》(甘教外[2012]10号)、甘肃省教育厅《转发国家留学基金委关于做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和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选派工作的函的通知》(甘教外[2012]14号),结合《西北师范大学选派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实施办法(试行)》(西师发[2007]134号)文件精神,为了顺利做好我校2013年度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项目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先资助学科和专业领域

        2013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重点选派领域为《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确定的经济重点领域、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基础研究;人文与社会科学领域。

        2013年国家留学基金委增设了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实施范围调整为教育部确定的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教育部批准的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高校、设有艺术类专业的综合性大学、师范院校和文化部直属艺术团体或综合机构。

        二、申报人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学成后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

        2.具有中国国籍,须为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或优秀在校学生。

        3.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

        4.身心健康。

        5.符合所申请奖学金项目的其他要求。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范围不包括以下人员: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尚在有效期内的人员;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的人员;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正在境外工作的人员;正在境外学习的人员(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类别除外);已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工作尚不满五年的人员,但以下项目的留学回国人员不受此限制:中德学者短期交流项目(DAAD/DFG)、中德博士生联合研究项目、日本电通博士研究项目、日本学术振兴会论文博士奖学金项目、中国-苏格兰博士生教育及科研合作伙伴关系项目(访问学者类别)、希腊互换奖学金项目(暑期研修生类别,留学期限1个月)、博士生导师短期出国交流项目、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提供国际旅费资助)。

        2013年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项目(面上项目)和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西部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仍分开进行,每位申请人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即申请了面上项目的申请人不得再申请西部项目。

        三、申报程序及截止时间

        2013年,国家留学基金委使用网上报名系统进行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选拔工作,请申请人登录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管理系统http://www.csc.edu.cn,详细了解《2013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按照相应项目要求准备申请材料。

        申请人员先提出书面申请,征得本单位同意后,申请人于201331318按所申请奖学金项目规定登录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管理系统(http://apply.csc.edu. cn/)进行报名,并向学校人事处师资科提交申请书面材料(一式二份)。申请人须按《关于准备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材料说明(非学生类)》准备书面申请材料。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还须提交申请人影像资料(含个人作品集、光盘等)。

        申请人名单由学院审核后以书面报告形式于201334前统一报人事处师资科,项目相关材料由本人于2013318前报送人事处师资科(逾期不予受理),经学校审定后统一上报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四、相关要求

        为了保证2013年教师出国留学资助报名工作顺利进行,充分利用国家公派项目促进我校教师进行国际学术交流和双语课程教学培训,请各单位按照学校省部共建教师队伍国际化的新需要,认真做好宣传和动员工作,积极鼓励并支持符合条件的教师申报(详情请登录国家留学基金网http://www.csc.edu.cn查询)。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