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及标准
(一)丧葬费:
文件依据:甘人事〔1999〕123号。
执行标准:从1999年10月起,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在职人员)人员死亡丧葬费由原800元,提高到1200元。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死亡丧葬费参照此标准执行。本通知从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一次性抚恤金:
文件依据:甘人发[2008]32号、人社部发[2008]42号
标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计发办法: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三)办理手续:职工配偶持职工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前来人事处亲自办理,若配偶无法到场则要求写委托书委托子女办理;配偶已去世的要求子女全部到场,若不能到场则要求携带其他兄妹的委托书。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及发放条件
(一)离休干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文件依据:甘老字〔2001〕1号、甘财社〔2006〕9号。
补助标准: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1)已故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补助标准在原来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100元,即红军时期(1937年7月6日以前)的由原来的350元提高到450元;抗战时期(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的由原来的280元提高到380元;解放战争(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的由原来的200元提高到300元。
(2)已故离休干部的其他供养人员(父母、子女、兄弟)的生活困难补助:在城镇居住的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20元提高到200元;在农村居住的由原来的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150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文件依据(甘人发[2007]34号)、甘人事〔2002〕121号)
补助标准: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1)从故时下个月起父母、配偶每人每月(城镇户口)290元,(农村户口)270元;子女、弟妹每人每月(城镇户口)250元,(农村户口)230元。
(2)为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对敌斗争或舍己救人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在上述表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50元。
(3)死者生前供养的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父母与配偶执行同一标准,弟妹与子女执行同一标准;
(4)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发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死者生前供养的遗属死亡后,应当停发生活困难补助;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死者配偶再婚后,不再发给生活困难补助;死者子女及供养的弟妹发至能独立生活为止,但不能超过十八周岁(中学在校生除外)
(三)办理手续:申请人向人事处提交本人申请并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审核通过后自职工去世下月起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每年12月份应按时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来人事处办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发放认证,本人不能亲自来的可委托家人或朋友向人事处转交本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