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启动实施过渡期有关问题的通知》(甘社保发[2013]19号)和《关于确定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甘社保发[2013]30号)已出台,现予转发。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及时做好文件精神的传达工作。
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制度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过渡期内发生了生育费用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的女职工请在2013年10月1日前按照文件规定,备齐相关材料报送至校医院办公室。2013年7月1日后,需生育或计划生育诊疗的职工,应在省直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附件:
1.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启动实施过渡期有关问题的通知(甘社保发[2013]19号)
2.关于确定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甘社保发[2013]30号)
2013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