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省直有关单位、企业集团人事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档案局
2013年8月7日
甘肃省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和选拔档案专业高级人才,进一步提高档案专业技术人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档案专业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学历、年限
1、博士后流动工作站期满合格的出站人员,或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2、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担任馆员职务5年以上;研究生毕业未获得硕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而无研究生毕业证书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并担任馆员职务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并担任馆员职务5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并担任馆员职务5年以上。
5、中专毕业,在县属(不含市、区)、乡(镇)属和少数民族自治州、市、县、乡(镇)属企事业单位以及在矿山、井下、森林、野外等艰苦条件下工作的人员,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5年并受聘担任馆员职务5年以上,允许申报评审小范围有效的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
(二)论文
任中级职务以来,作为第一作者或执笔人(以期刊标注为准),在省部级本专业学术刊物(不含增刊、副刊、专刊、专辑)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具体按《甘肃省职称评定中论文要求及刊物级别认定办法》(甘职改办[2004]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外语
外语要求按《关于印发<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及成绩使用办法>的通知》(甘人职[2007]18号文件)执行。
(四)计算机应用能力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按《关于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统一考试的通知》(甘职改办[2003]2号文件)执行。
(五)年度考核
担任中级职务以来,年度考核成绩均应达到“称职”或“合格”以上。
(六)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达到我省规定继续教育学时,并在《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上复核验印的。
二、业绩条件
任馆员职务以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完成了本职工作任务,并达到下列两类业绩中的一类,可正常晋升副研究馆员职务。
(一)达到下列条件中的1项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获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二等奖;或作为前2名,获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三等奖,或获市(州)、厅(局)级科技进步二等以上奖。
2、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国家级社会科学奖、教学成果奖、完成的作品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国家图书奖、中国图书奖,或获省优秀图书、省敦煌文艺、省级教学成果、省社会科学最高奖一、二等奖,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或作为前2名,获省优秀图书、省敦煌文艺、省社会科学最高奖三等奖,或获省教育厅教学成果奖。
3、被评为省部级劳动模范、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或获国家档案局、省委、省政府授予的档案专业先进工作者称号。
(二)达到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三等奖,或获市(州)、厅(局)科技进步二等以上奖;或作为前2名,获市(州)、厅(局)科技进步三等奖1项,或获县(市、区)科技进步一等奖2项。
2、作为定额内人员,获省优秀图书、省敦煌文艺、省社会科学最高奖三等奖,或获省教育厅教育成果奖;或作为前2名,获市州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
3、作为前2名,完成列入计划下达的档案科研项目1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2项,通过市(州)、厅(局)鉴定、验收,并取得显著效益。
4、本人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档案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实施后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
5、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了档案专业学术专著(译著)、教材或档案文献汇编一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6万字。
6、作为第一撰稿人或执笔人,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档案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正式出版的全国档案专业学术会议论文集上、省级档案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7、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前2名),制订了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条例,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用于指导实际工作或实施后取得显著成绩。
8、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前2名),在我省档案规范化管理创建工作中,所在档案部门达到省一级或国家二级标准。
9、本人在全国档案专业知识竞赛、技能比赛中获得名次或获奖;或在全省档案专业知识竞赛、技能比赛中获得一、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或在市、州档案专业竞赛、考评中获一等奖2次。
10、担任省档案学会副理事长3年以上,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或担任中国档案学会理事3年以上;或受聘省级档案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受聘国家级档案学术刊物编委1年以上。
11、本人档案专业工作成绩突出,被选拔为市(州)拔尖人才;或获省直部门、市委、市政府授予的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获市(州)档案局或县委、县政府授予的先进工作者称号2次;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第二类条件中第1、2条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同一成果(项目、著作、译著、教材等)获奖、通过鉴定验收、公开出版、效益显著的,只能计算1次,不得重复计算。
(二)“先进称号”是指因专业工作成绩突出,在较大范围内或行业系统授予的常设综合性先进称号,凡授予的单项工作先进称号,应按降低一个等级对待,即省部级按地厅级、地厅级按县级对待。
四、破格晋升
学历或资历(包括专业工作年限和任低一级职务年限)虽达不到规定要求,但本专业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可按《甘肃省破格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甘职改办[2004]4号),破格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本评审条件从2013年9月1日起执行。由甘肃省职改办和省档案局按分工负责解释。以前有关文件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均按本评审条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