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北师范大学关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延迟退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西师发〔2013〕159号)

发布者:人事处发布时间:2013-10-31浏览次数:112

各学院、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西北师范大学关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延迟退休的暂行规定》已经2013年第9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北师范大学

                        20131018

 西北师范大学关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教师延迟退休的暂行规定

 

    为充分发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学术带头作用,使其到达退休年龄后能继续发挥专业特长,根据国家和甘肃省关于教师延长退休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延退对象原则上须在教学、科研的第一线工作且所在单位的教授岗位仍有空缺。教授岗已满或已超的单位原则上不允许教师延迟退休。

第二条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退休一般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男满60岁,女满55岁)。根据学院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需要,博士生导师可延退至65岁;超过65岁的博士生导师,作为第一负责人主持在研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不含逾期未结题),或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在本学科领域具有公认的学术地位且对本学科建设有重大贡献者,可再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女性硕士生导师,可延退至60岁;超过60岁的硕士生导师,作为第一负责人主持在研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不含逾期未结题),或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在本学科领域具有公认的学术地位且对本学科建设有重大贡献者,可再适当延长退休年龄。未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但专业建设急需的女性教授(研究员),根据其具体承担的工作任务,可延退至60岁。

第三条  延退人员延退期内,占用聘用单位的编制和岗位。

    第四条  国家人事部批准暂缓退休的高级知名专家,按国家有关政策暂缓退休。

    第五条  审批程序

1、申请延退者,应在达到退休年龄的前3个月填写延退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交学院进行审核;

2、学院根据教学、科研需求和正高级岗位的空岗情况,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拟延退意见后送报人事处;

3、人事处将学院拟延退人员审核通过后提交学术委员会、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延退人员名单及延退期限(一次延聘1年)并上报省教育厅审批,每年审议时间为6月和11月;

4省教育厅批准延退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延退手续;未被批准延退的人员自然延退至省教育厅发文之日,于次月办理退休手续。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者,已延退人员须终止延聘,办理退休手续。

    1、延退人员在一学年内累计病、事假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须提前结束延退期,办理退休手续;

    2、延退人员未能按期完成岗位聘任目标和任务的,须提前结束延退期,办理退休手续;

    3、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学校审批,延退人员在延退期间可以随时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第七条 其他事项

1、当年遴选研究生导师和下达当年招生计划前,由研究生院根据研究生招生类型向人事处分类提供招生导师名单,人事处审核导师年龄,并将符合年龄条件的导师名单反馈研究生院,以保证导师在退休前(出生日期为630日之后)至少能完成一届研究生的培养任务

2、不具备延退条件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必须办理退休手续;因故未完成研究生培养任务者,其后续培养工作由学院妥善安排;

3、凡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适用于本办法;

4、未尽事宜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教师延长退休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