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师范大学教职工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发布者:人事处发布时间:2015-08-23浏览次数:4374

为加强我校师资与管理队伍建设,提升教师的学历层次,优化教师学缘结构,提高教职工整体素质和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教职工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报考原则及条件

()原则

1、统筹兼顾。各单位要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师资培养规划、学科和专业建设需求,在保证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支持并统筹安排教职工报考攻读博士学位。

2、学用相符。教职工报考攻读博士学位,其报考专业原则上须与所从事专业或岗位相关且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发展与工作需要。

3、在职报考。教职工须在职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在职报考分为“定向在职”和“定向脱产”两种类别。“定向在职”指在本校或兰州市内高校(研究机构)攻读学位,且能兼顾教学、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在职学习方式;“定向脱产”指在兰州市以外地区攻读学位,不能兼顾教学等工作的学习方式。

4、定额推荐。学校鼓励教职工报考攻读博士学位,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和教职工的能力提升。教师报考由学院负责推荐,学校职能部门审核批准。管理、教辅等非教师岗位人员以“定向在职”方式报考本校博士研究生,按我校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标的10%定额推荐。

()条件

1、教师报考条件: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品行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合格。

2、其他人员报考条件:政治素养高,具有强烈的事业心,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在管理、服务工作中做出一定的成绩,实际在岗工作满三年,且年度考核合格。

二、报考程序

()个人申请。拟报考者填写《西北师范大学教职工报考博士学位究生申请表》,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签注意见。

()部门审核。教师须教务处根据学校专业设置、教学工作需要等情况签注意见(兼任行政职务的教师须党委组织部签注意见),人事处审核通过后办理报考手续。

管理、教辅等其他教职工报考博士学位研究生,各单位每年限额推荐1名,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审核通过后,办理报考手续。

 ()签订协议。被录取为在职培养博士研究生者,与人事处签订《西北师范大学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协议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报考。违反报考规定攻读学位者,须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

三、管理要求

()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学制以学校和培养单位签订的协议学制为准,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三年学制对待。本校攻读以学校规定的学制为准。

()在读期间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攻读学位学校的规章制度,按期取得学位。无正当理由五年内仍未取得学位者,学校将不予报销任何学习费用。

()在读期间一般不得调整学习专业、时间及形式,不得无故中断学习、擅自出国或改变培养单位。凡违反者,按协议规定偿还由学校支付的一切费用。

()学习期满后应及时返校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期毕业需要延长脱产学习期限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培养单位指导教师和研究生管理部门签注意见、所在单位和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延长期限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本人承担。

(五)毕业后须在校实际服务不少于八年。

四、待遇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享受在职职工的工资、晋职、福利等待遇,津贴按学校津贴分配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所需学费由教职工本人缴纳,待毕业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并回校报到工作后,凭票报销学费的50%

()以“定向脱产”方式攻读博士学位教职工的住宿费,凭票报销每年不超过2000元,不足2000元按实际费用报销。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校每年报销由学校至就读所在地城市的往返交通费(火车硬卧、汽车或轮船)1次。学习结束回校工作后凭单据报销不超过200元的行李托运费。

()博士毕业取得学位回校工作后,享受学校规定的博士研究生待遇。

五、违约责任                  

()毕业后不回校工作或回校服务不满三年者,须向学校一次性缴纳合同违约金、未满服务年限违约金(合同违约金为10000元,服务年限违约金12000/年。下同),并一次性返还攻读学位期间由学校支付的培养费、住宿费、交通费、工资、津贴和博士安家费等费用。以“定向在职”方式攻读学位,完成就读期间的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合格者,须一次性返还除工资、津贴外学校支付的其他费用。

()毕业后回校服务三年以上、不满五年者,须向学校一次性缴纳合同违约金、未满服务年限违约金,并一次性返还攻读研究生学位期间由学校支付的培养费、住宿费、交通费和博士安家费等费用。

()毕业后回校服务五年以上、不满八年者,须一次性缴纳合同违约金和未满服务年限违约金。

六、其他

()本办法自2014级报考攻读博士学位人员起执行,之前考取且目前仍在读博士学位人员,其学费等待遇按照考取时规定执行。原《西北师范大学教师报考攻读研究生学位管理办法》(西师发〔2006195号)、《西北师范大学专职管理干部报考研究生暂行规定》(西师党发〔200941号)同时废止。

(二)教职工赴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按照《西北师范大学教师出国研修管理办法》(西师发〔200619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教职工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须以“定向在职”方式报考攻读,学校不承担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任何费用。

(四)确因工作需要,教职工以“定向脱产”方式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管理、教辅等非教师岗位人员报考兰内其他高校(研究机构)或以“定向脱产”方式攻读博士学位,由学校研究审批。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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