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人社通〔2019〕34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图书资料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人事处发布时间:2019-08-26浏览次数:1867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和旅游局,兰州新区组织部,甘肃矿区人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企业集团,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图书资料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职改办、省文化和旅游厅人事处,以便修改完善。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

 

                                                                                                                                                                                             2019年1月29日

 

甘肃省图书资料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图书资料系列专业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图书资料系列专业技术人才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全省图书资料系列各类单位中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才)。

第三条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副高、中级3个层级,职称名称是: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对应八至十级。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四条 本系列初级职称(助理、员级)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其中,助理馆员对应十一至十二级,管理员对应十三级。

第五条  对县(市、区)以下基层(含甘南、临夏州属单位,下同)实行高级职称单独评审,评价的职称在全省基层范围有效,条件标准另行制定。鼓励基层作出贡献人才、作出突出贡献人才按本条件标准申报评审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第六条  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图书资料系列的下列人才,可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评价相应层级高级职称:

(一)全省做出重大贡献人才。

(二)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

(三)全省新兴文化产业、身怀绝技的特殊人才。

(四)甘南、临夏州引进人才。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七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八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在图书资料专业工作及其它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不遵守《公民道德规范》《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规定相关行为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十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除“一票否决”、撤销职称外,根据或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研究馆员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一条  专业能力。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图书资料专业发展前沿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

第十二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表彰;或主持完成图书资料专业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

(二)科研能力强,取得图书资料专业重要研究成果或其它与图书资料专业相关的创造性研究成果以推动行业发展;或公开出版或发表图书资料专业相关的专著、论文。

(三)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或在图书分类编目、文献信息咨询、读者服务等专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四)是本单位图书馆学某一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专业工作的能力。

第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任副研究馆员满5年。

第十四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一次优秀。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五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十六条  学术水平能力。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了本专业专著、译著、教材1部。

第十七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它省、市属单位中2020年以后晋升职称的人才,必须有县以下基层对口单位累计一年以上的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专业设计、制作、分析、课件制作等。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制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  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二等奖(第6名后定额人员)1次;或完成(前5名)列入国家级的(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它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3、4、5名)1次,或二等奖(第2、3、4名)1次,或三等奖(第1、2名)1次;或完成(前4名)通过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图书资料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颁布实施的标准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第3、4名)1次,或二等奖(第2、3名)1次;或完成(前3名)省级图书资料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或完成(前3名)省级行业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

4.其它。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 6、7名)或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 5、6名)1次并获国家部委、省级二、三等奖(定额内人员)任意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 1 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作为第一完成人,研发且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技术创新成果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技术转让合同以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交易额累计到账5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到账100万元(也可视同主持完成一项省级课题)。

2.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国家部委办、省委省政府采纳;或获国家部委办、省委省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的;或前述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委市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2项。

3.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了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教材一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2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4.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并在省内专业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2篇以上。

5.主持(前2名)并组织实施大(省级馆)、中型(市州级馆)图书馆新技术、新成果等开发项目,通过厅局级鉴定、验收,并获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主持(前2名)并组织实施省级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工作及相关技术应用和开发等相关工作2项,并通过省级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专家委员会验收鉴定;或主持(前2名)并组织实施市州(单位)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工作及相关技术的应用和开发工作3项,并通过市州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验收鉴定。

6.主持(前2名)制订大(省级馆)、中型(市州级馆)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综合管理规定,并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发文用于指导实际工作,效果良好(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计划安排和验收文件为据);或主持(前2名)并组织实施全国或地区性文献资源建设协作协调项目,并通过由省级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验收鉴定。

7.个人在图书分类编目、文献信息咨询、读者服务等专业工作中,提出有价值、有创新的技术和方法,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在全省图书馆系统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据)。

8.主持(前2名)并组织实施市厅级咨询课题6项,完成资料的整理编写,形成专题报告,并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或主持(前2名)并组织实施6个省辖市(州)以上单位(或相应层次)合作举办的大型读者活动6项或4个省辖市单位(或相应层次)合作举办的中型读者活动12项,完成资料的整理编写,形成专题汇编等。

9.主持(前2名)并组织实施全国性(如国家重点出版项目、国家出版资金资助项目、国家古籍整理重点图书出版项目等)文献整理出版项目3项,并公开出版;或修复国家一级珍贵古籍文献2项,并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

10.主持(前2名)并组织实施(策划、编导、拍摄)中央电视专题片制作项目3项(外包项目不能计入),并在省级以上电视台公开播映。

11.获市厅级表彰2次。

12.本人研究的某项课题、项目、发明创造等,虽未列入计划、获奖,但确实解决了全省本行业、本领域的技术难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3名及以上同行在职在岗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3.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重要使用价值的不同作品(专著、专利、项目等)2次被国家图书馆收藏(以收藏证书和收藏单位证明为准)。

14.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全国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

15.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委县政府以上授予的先进称号1次。

16.获得本专业全国性技能竞赛二等奖1次;或全省技能竞赛二等奖2次以上。

17.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凡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但业绩贡献突出,是全省领先、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带头人,可破格晋升。

(一)单破。须达到本评价条件标准第二十条业绩条件标准(下同)第(一)款1项和第(二)款2项,或达到第(二)款5项。

(二)双破。须达第(一)款2项和第(二)款4项,或达到第(二)款10项。

 (三)多破。指破格项数在3项及以上。根据破格项数,在上述单破条件上乘以破格总项数。

第四章 副研究馆员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专业能力。具有本学科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具有一定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图书资料专业发展前沿动态,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

第二十三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受到市厅级以上奖励或表彰,或主持、参与完成图书资料专业相关领域重要项目,能够解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

(二)科研能力较强,取得图书资料专业相关研究成果推动行业发展,或公开出版或发表图书资料专业相关的专著、论文。

(三)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或在图书分类编目、文献信息咨询、读者服务等专业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

(四)是本单位图书馆学某一领域的学术、技术骨干,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专业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

(一)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任馆员满5年。

(二)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并任馆员满5年。

第二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一次优秀。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的,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和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术水平能力。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1部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教材中撰写3万字以上。

第二十八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它省、市属单位中2020年以后晋升职称的人才,必须有县以下基层对口单位累计一年以上的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二十九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文博专业工作实践等。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技术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一条  须达到(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二等奖(定额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6名)通过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图书资料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或完成(前7名)国家部委颁布实施的标准1项。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二等奖(第2名后定额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它业绩;完成(前4名)省级图书资料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且具备第(二)款中业绩成果1项;或完成(前5名)省级行业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

3.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2次;或获市厅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一、二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完成(前3名)市厅级图书资料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

4.其它。获县(区、市)委县政府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定额人员)1次,并获市厅级科技一、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三等奖(前2名)1次并获县(区、市)科技一等奖(前2名)1次。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了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教材一部;合作完成的,其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8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2.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篇。

3.主持(前2名)制订了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条例,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用于指导实际工作,效果良好(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计划安排和验收文件为据)。

4.个人在图书分类编目、文献信息咨询、读者服务等专业工作中,提出有价值、有创新的技术和方法,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并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以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据);或在本单位从事编目工作,并取得国家编目中心颁发的上岗资格证书。

5.主要参与(前2名)咨询列入省级及以上图书资料领域科学研究课题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的项目4项,完成资料的整理编写,形成专题报告等;或主要参与4个省辖市以上单位(或相应层次)合作举办的中型读者活动4项或2个省辖市单位(或相应层次)合作举办的小型读者活动10项,完成资料的整理编写,形成专题汇编等。

6.主要参与(前2名)全国性(如国家重点出版项目、国家出版资金资助项目、国家古籍整理重点图书出版项目等)文献整理出版项目2项,并公开出版;或修复国家一级珍贵古籍文献1项,并通过市厅级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鉴定验收。

7.本人指导培养专业人才,讲授面向全省县(区、市)级图书馆(或相应层次)100人以上规模的图书馆业务培训课程50课时或面向本市县(区、市)级图书馆(或相应层次)50人以上规模的图书馆业务培训课程70课时(以能确定人数的若干图片资料、市级和县级主管部门证明、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的本人培训材料和培训计划安排等为据)。

8.本人承担面向在校大学生的文献信息检索课程200课时;或本人承担所在省级图书馆50人以上面向读者的信息素养或阅读指导培训课程100课时;或本人承担所在市(州)级图书馆40人以上面向读者的信息素养或阅读指导培训课程70课时;或本人承担所在县(区)级图书馆30人以上面向读者的信息素养或阅读指导培训课程50课时(以学校教务部门或省市县级图书馆证明和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活动计划安排、能确定人数的若干图片资料、讲义资料等为据)。

9.主要参与(前2名)全省 4个市(州)以上图书馆合作举办、内容原创(或相应层次)的专题展览6项。

10.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具有重要价值的不同作品(专著、专利、项目等)2次被省级及以上图书馆收藏(以收藏证书和收藏单位证明为准)。

11.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得3次优秀等次。

12.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单位主管部门授予的先进称号1次。

13. 获得本专业全国性技能竞赛三等奖1次,或全省技能竞赛二等奖1次以上。

14.对确实有真才实学的人才,虽未获得各级政府奖项、项目、发明创造等,但确实解决了本行业、本领域、本区域、本单位的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3名及以上同行正高级专家实名推荐。

15.党的十八大以来,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省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

16. 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二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凡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但业绩贡献突出,是行业领域的业务骨干,可破格晋升。

(一)单破。须达到本评价条件标准第三十一条业绩条件标准(下同)第(一)款1项和第(二)款2项,或达到第(二)款5项。

(二)双破。须达第(一)款2项和第(二)款4项,或达到第(二)款10项。

(三)多破。指破格项数在3项及以上。根据破格项数,在上述单破条件上乘以破格总项数。

第五章  馆员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三十三条  专业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具备解决业务问题的能力,能胜任本职岗位工作。

第三十四条 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优秀,受到市、州图书馆或本系统奖励或表彰,或参与完成图书资料专业科研项目或课题。

(二)具有一定科研能力,参与图书资料专业相关课题研究工作,或公开出版或发表图书资料专业相关的专著、论文。

(三)参加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条例,或参与图书分类编目、文献信息咨询、读者服务等专业工作。

(四)是本单位技术骨干,能较好地完成有一定难度的专业工作任务,能组织、指导初级专业人员完成分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

第三十五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

中专以上毕业,并任助理馆员满4年。

第三十六条  胜任工作能力。担任现职务期间,年度考核必须在称职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连续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的,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和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年度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三十七条  知识更新能力。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三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鼓励人才通过参加培训、自学等形式提高外语应用能力。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制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进行本专业业务操作和公文处理。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制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获市厅级表彰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奖1次。或参与完成市厅级图书资料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完成(前6名)省级行业监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

1.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一篇;或专业调查报告一篇(年初单位申报意见书或文件,并有单位公示原件和公示结果)。

2.编印超过10000字、有单位推荐材料(有公示意见)和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意见,供内部使用的由本人撰写的教案一部。

3.在省图书学会学术研讨会上交流论文一篇以上并作为第一作者或独立撰稿人,荣获三等奖以上。

4.获市、州图书馆或本系统表彰1次。

5.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一项或本单位组织的科研项目或文献信息开发课题2项。

6.参加制订了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条例,经单位推荐,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用于指导实际工作或实施后取得显著成绩。(有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证明)

7.任现职务以来年度考核2次优秀。

8.当选省图书馆学会理事一年以上或专(兼)职担任市级本行业重要学术组织、学术期刊主要领导职务(理事、编委会成员、主编、副主编)2年及以上。

9.参与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文献资源建设、大型数据库和网络资源建设、数字图书馆相关技术的应用和开发工作1项;或在本单位从事编目工作,并取得国家编目中心颁发的上岗资格证书。

10.获全省本专业技能竞赛中获三等奖1次;或获市(州)本专业技能竞赛中获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

11.参与中型(50人以上)读者活动2项或小型(30人以上)读者活动4项,并完成资料的整理编写,形成专题汇编等。

12.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不同作品(专著、专利、项目等)2次被市级及以上图书馆收藏(以收藏证书和收藏单位证明为准)。

13.本人或由本人培养的专业人员或指导的集体(以组织备案的培养计划或总结为据),在全省本专业竞赛中获三等奖1次;或获市州本专业竞赛二等奖(前2名)2次。

14.参加精准扶贫获乡镇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

15.基层图书馆中,经批准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才,在乡村创办家庭工场、手工作坊、乡村车间等吸收当地5人以上就业3年以上。

第三节 破格晋升条件标准

第四十一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凡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达不到任低一级职称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但学术成果突出,是单位公认的业务骨干,可破格晋升。

(一)单破。须达到本评价条件标准第四十条业绩条件标准(下同)第(一)款1项和第(二)款2项,或达到第(二)款4项。

(二)双破。须达到第(一)款2项和第(二)款4项或达到第(二)款5项。

(三)多破。指破格项数在3项及以上。根据破格项数,在上述单破条件上乘以破格总项数。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

第四十三条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本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厅级”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

第四十四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比如,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3、4名)1次,可破格申报正高职称,获国家部委的全国性科技奖励放宽至第5名。

第四十五条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它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它比较突出的业绩做支撑;“帮扶基层经历”包括参加工作以来有1年基层工作经历即可;2016年底前和2017年后的科技奖项、荣誉称号、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大学本科以上毕业是指同时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别。

第四十六条  国家级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过去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核心期刊论文,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获1项发明专利(前2名)授权的,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要求。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局网站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没有纸质期刊为依托的电子期刊暂不予认可。

第四十七条  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含项目、标准等),每达到一次就计算为达到一项晋升条件标准。其它条件标准计算够一项后不得累计计算。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个人作品等)获奖、通过鉴定验收、公开出版、效益等只能计算1次,不得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同一先进称号也不得重复计算。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第四十八条  在图书资料部门专职从事缩微复制、视听、计算机、编辑、出版、教学、美术等业务工作的人才,应按有关系列(专业)的评价条件标准申报、评审相应系列(专业)职称。

第四十九条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关于按系列(专业)修订或制定我省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厅发〔2018〕2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第五十条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评价条件标准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5年制定的《甘肃省图书资料专业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甘人职〔2015〕71号)《甘肃省图书资料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甘文厅发〔2012〕1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