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师大“明德奖”评审暂行办法

发布者:人事处发布时间:2020-04-15浏览次数:257

西北师范大学“明德奖”实施办法

(试 行)

      为深入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提高我国教师教育质量和教师队伍素质,促进中西部地区及基层教师队伍建设,香港知名慈善家钟瀚德先生通过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和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在我校捐赠设立“明德奖”。 为切实做好“明德奖”实施工作,根据“明德奖捐赠协议”和“明德奖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明德奖”旨在奖励和支持在校的德才兼优的教师和师范专业学生,以激励他们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成为担负教育兴国重任的优秀人才。

      第二条  “明德奖”下设“明德奖学金”和“明德教师奖”2个奖项。“明德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明德教师奖”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为一届。

      第三条  “明德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具体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开展;“明德教师奖”的评选工作具体由人事处组织开展。

      第四条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明德奖”由明德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相关管理工作。管委会由捐赠方及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人员组成。管委会下设明德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  学校成立明德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和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人事处、监察处、财务处、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明德奖”评审的终审和颁奖工作。

    “评审领导小组”下设“明德奖学金”和“明德教师奖”两个评审工作组。“明德奖学金”评审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部(处)长任副组长,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校团委、学院副书记等相关负责人任评审工作组成员,具体负责“明德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明德教师奖”评审工作组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人事处处长任副组长,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等相关负责人任评审工作组成员,具体负责“明德教师奖”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人事处师资科负责,具体负责西北师范大学“明德奖”的宣传、评审、申报以及与明德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等工作。

第三章  奖项设置与申报条件

      第八条 “明德奖学金”

      (一)奖励目的

      旨在奖励品学兼优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师范生,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并鼓励获奖学生在学业结束后回到中西部地区,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带动和促进甘肃教育事业发展。

      (二)奖励对象

      2012年9月入学至2024年6月毕业,品学兼优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师范生,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社会工作表现突出或来自中西部地区的学生优先。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为人正直、诚实守信,热爱劳动,勤俭节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身心健康。

      2. 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每年评选以每学年上学期成绩为参评成绩,原则上,当年度参评成绩为专业排名前20%。

      3. 乐于助人,勇于奉献,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科学研究;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公益活动,具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

      4. 原则上每学年选评的学生生源应来自全国不同县域(可同市),如特别优秀者,可重复县域参评。

      5. 品学兼优者,可连续参加评选。

      第九条 “明德教师奖”

      (一)奖励目的

      旨在提倡崇教之风,奖励具有精湛教学业务能力、科研能力和良好道德素养的在校教师,支持他们为培养优秀的后备教师,为教育兴邦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二)奖励对象

德教双馨的在校教师(向从事基础课教学、工作在教学一线的中青年教师倾斜)。

      (三)申报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结协作精神;爱岗敬业,治学严谨,教书育人,师德高尚, 关心学生,爱护学生。

      2.坚持工作在教学第一线,近三年连续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每学年完成实际课堂教学108课时以上。教学效果好,参加学校“青年教师教学技能大赛”获得奖励名次或学校教学督导听课评价结果优良以上。

      3.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基本建设,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方面取得显著成果。获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或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奖励和荣誉称号,或承担校级以上重大教学研究项目并取得成果。

      4.学术造诣高,在国内同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和知名度,能够将学科前沿知识和科研成果融入教学实践中。近三年在A类刊物发表论文1篇,或出版A类教材(专著)1部,或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1项。

      5.注重因材施教, 其直接培养、指导的学生在科学研究、竞赛、设计、创新实践和社会服务等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获校级及以上奖励。

第四章  奖励名额和标准

      第十条  “明德奖”奖励总金额为人民币530万元,执行期为2012-2024年。其中,“明德奖学金”每学年每年级提供60个奖励名额,每个名额每学年奖学金为人民币2000元,为期9届(2012年9月起至2024 年6 月止),奖励金额共计432万元;“明德教师奖”每两学年评选一届,每届评选3人,每人奖励人民币5万元整、金质奖章一枚,为期6届(2013年9月起至2024年6月止),奖励金额共计90万元;管理费8万元。

      第五章  评选办法及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每年3月启动评选工作,4月1日前将参评学生、教师名单和申报材料(书面和电子材料各1份)报“明德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明德奖”管委会于4月30日前确定最终获奖人员名单。具体评选办法及评审程序如下:

      (一)“明德奖学金”

     “明德奖学金”实行一学年一评制。经本人申请、学院初评、学校审定、明德奖管委会审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获奖名单。

      1.下达名额。学校按照1:1.2比例下达推荐名额到学院。
      2.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交申请书,填写《明德奖学金申请表》。
      3.学院初评。学院根据学生申请情况和每学年上学期成绩和表现进行综合评定,填写推荐意见,报学校审定。

          4.学校审定。学生工作部(处)组织“明德奖学金”评审工作组审核学生综合表现,提出书面建议并提交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确定明德奖学金候选人名单。

      5.网上公示。学校评选出的候选人在网上公示。
      6.管委会审查。候选人名单上报明德奖管委会审查后,由明德奖管委会在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明德奖网站上进行为期一周 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获奖名单。   

      (二)“明德教师奖”

      “明德教师奖”实行两学年一评制。经本人申请、学院初评、学校审定、明德奖管委会审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获奖名单。

      1.下达名额。学校给每个学院下达1个推荐名额,由人事处组织评选。

      2.教师申请。符合条件的教师提交申请书,填写《西北师范大学明德教师奖评审表》。

      3.学院初评。学院根据教师申请情况和近三年来的教学及科研工作进行综合评定,填写推荐意见,报学校审定。

      4.学校审定。学校人事处组织“明德教师奖”评审工作组对被推荐教师进行联评,提出书面建议并提交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确定明德教师奖候选人名单。

      5.网上公示。学校评选出的明德教师奖候选人在网上公示。

      6.管委会审查。候选人名单上报明德奖管委会审查后,由明德奖管委会在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明德奖网站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获奖名单。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4月底前将本年度评奖活动情况和上一年度获奖学生、上一届获奖教师情况的报告(书面、电子版各一份)提交“明德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获奖学生应切实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学期间,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努力学习。

      (二)积极参加各项社会公益活动,为实现“明德奖”之宗旨服务。

      (三)获奖学生提交上一学年个人自述(含获奖学年中的学习情况,个人情况总结以及获奖感言)。

      第十四条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中止奖励资格:

      (一)获奖学生

      1.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2.隐瞒情况、弄虚作假者;

      3.挥霍、浪费所得奖学金者;

      4.由于各种原因丧失学籍或转学者。

      (二)获奖教师

      凡以弄虚作假等不道德手段获得奖励者或出现重大教学事故者,一经查实,将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  奖金监督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明德奖”管委会要求按期足额发放奖金及证书,并定期向“明德奖”管理委员会汇报获奖学生情况及奖金使用情况,同时接受捐赠人和管理委员会的监督。

第七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六条  “明德奖”管理委员会于每年5月15日前通过“明德奖”网站公布当年各校“明德奖学金”、“明德教师奖”的获奖名单。“明德奖”获奖名单公布后,学校进行表彰。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西北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未尽事宜由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