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0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人事处发布时间:2020-10-27浏览次数:772

各学院: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全面贯彻落实高等学校教师职业准入制度,进一步把好教师入口关,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现对我校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教师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2019年12月31日以前补充到教师队伍中、未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从事教学且工作满一年的专任教师;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从事实验教学的辅助人员;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满一年的辅导员(不含因岗位发生变动不再从事辅导员工作者)。

二、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员务必于2020年10月28日至11月6日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注册、提交个人申请信息。

2020年11月9日至13日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人事处师资科(行政1号楼326室,联系电话:7971972)进行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时提交如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补修成绩证明(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或高等学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范项目培训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3.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成绩原件。

4.一张小二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照片统一为白底,与上传至教师资格申请网中的电子照片统一)。

5.其他补充材料(以下材料在申请人网报时通过国家认定信息系统进行比对,比对成功的,无需现场提供;比对不成功的,须现场提供)。

1)学历证书原件。凡获得国外学历或港澳台学历者,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国外学历认证书》或《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原件。

对在国家认定信息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申请人还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在线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

2)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二)全日制普招师范专业本科毕业生,毕业学校为师范院校或综合性大学的师范学院,且申请与所学专业一致的教师资格,可直接认定。应提供的材料为:全日制本科阶段的教育学、心理学成绩,教材教法课程成绩,教育实习成绩证明(上述材料需从档案部门调出复印,且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才有效),以及上面1、4、5条规定的相应材料。

  (三)属教育部全日制教育硕士招生院校和培养专业范围内的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可直接认定。应提供的材料为: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成绩证明(需从档案部门调出复印,且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才有效),以及上面1、4、5条规定的相应材料。

  (四)高等学校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教师资格,只须提交以上1、4、5条规定的相应材料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普通话水平不做要求)。

三、有关说明

(一)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的教师未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二级乙等及以上)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不合格的教师,不予受理。

(二)因出国留学、进修学习、攻读研究生学位等原因而没有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教师,可申请此次教师资格认定。

(三)离退休教师不再申请。

(四)2019年起已启用新版《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申请人不再提供纸质申请表和原格式的品德鉴定表,只需按要求在系统中填报申请信息,并据实填写《个人承诺书》即可。《个人承诺书》在网报界面下载打印,申请人本人签字拍照后,在填写报名信息时按程序上传。

(五)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须对个人承诺内容负责,如与事实不符,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对申请人做出“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或“丧失教师资格,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

 

 

                                                                   人事处

                                            2020年10月27日